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科技期刊領域標準化發展,規范中國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學會(以下簡稱學會)團體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國標委聯〔2019〕1號)等要求,結合學會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團體標準是指由學會根據科技期刊領域的發展和市場需求,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組織制修訂、審查并批準發布的推薦性團體標準。學會團體標準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補充,接受政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學會團體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T/)、社會團體代號(CESSP)、團體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組成。社會團體代號由“中國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學會”英文譯名China Editology Society of Science Periodicals的縮寫大寫CESSP構成。學會團體標準編號結構如下:

示例:T/CESSP 001—2025

第四條  學會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守標準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與現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相協調;

(三)遵循開放、透明、公平、可追溯的原則,吸納各相關方廣泛參與、協商一致,經濟合理;

(四)優先聚焦新技術,積極采用先進標準,有利于促進行業發展、科技成果轉化和提升科技期刊編輯出版水平。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會團體標準的立項、制修訂、批準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學會鼓勵會員、相關單位及社會企事業單位積極參與標準化活動。

第二章  標準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會成立“規范與標準工作委員會”,負責根據具體的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成立標準編制工作組,以及學會團體標準制修訂的規劃、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標準的提案、研究、立項、復核、公示公告、經費管理、出版發行、宣貫推廣和實施效果跟蹤等。

第七條  標準編制工作組負責具體標準文本的起草等工作,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科技期刊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二)原則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研究生學歷;

(三)接受過標準化知識培訓,熟悉標準制修訂規則;

(四)積極參與標準化活動,有較好的語言文字處理能力。

第三章  標準制修訂程序

第八條  學會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序一般包括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實施和復審等階段。

第一節  提案

第九條  學會會員、相關機構、社會企事業單位等均可提出團體標準制修訂計劃,在評估標準制修訂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與現行標準、法律法規和專利等文件的關系后形成項目提案,向規范與標準工作委員會報送。

第二節  立項

第十條  規范與標準工作委員會收到標準制修訂項目提案后,先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后組織相關專家進行立項審查。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審查專家同意方為通過,通過審查的項目提案在學會官網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如無異議,予以批準立項并分配編號。對審查未通過的項目,項目申請者可修改申請材料后再次提交,如果再次審查未通過,不予立項。

第三節  起草

第十一條  團體標準獲批立項后,規范與標準工作委員會公開征集項目承擔單位和參與者,組建標準編制工作組,落實標準起草單位和人員名單,明確工作目標、分工、進度安排、項目經費和驗收標準等。學會鼓勵標準相關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教育科研機構、政府機關等單位參與標準編寫。

第十二條  標準編制工作組按照立項要求開展調查研究、資料收集、國內外狀況分析和試驗驗證等,起草團體標準草案,形成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

第十三條  團體標準的編寫參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和GB/T 1.2—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2部分:以ISO/IEC標準化文件為基礎的標準化文件起草規則》等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  團體標準一般使用中文撰寫,如使用中文、英文雙語撰寫,存在異議時以中文版為準。術語、分類、量值、符號等內容應遵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等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標準編制應有配套的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編制說明內容一般包括:標準編制的原則、內容和主要過程,與國內外現行標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對比,涉及的著作權、專利和重要文獻信息等。

第十六條  團體標準如涉及專利,應及時披露相關專利信息,并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聲明。

第四節  征求意見

第十七條  標準編制工作組將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等文件提交至規范與標準工作委員會,形式審查后通過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和學會官網等平臺公開征求意見,一般不少于30日。逾期不回復,按無異議處理。征求意見材料包括:標準征求意見函、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和征求意見反饋表。

第十八條  標準編制工作組對反饋意見進行歸納整理、逐條分析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形成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修改標準征求意見稿形成標準送審稿。

第五節  技術審查

第十九條  標準編制工作組將標準送審稿、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編制說明等文件提交規范與標準工作委員會,形式審查后組織相關專家成立專家委員會進行審查,專家委員會人數一般不少于5人。標準起草人及所在單位的專家不能參加審查。

第二十條  審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標準內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相協調;

(二)對于標準的重大意見分歧,相關各方意見是否協商一致;

(三)標準內容體現科學性、先進性、適用性和規范性。

第二十一條  審查意見原則上應達成協商一致,如未達成協商一致,必須有四分之三及以上的審查專家同意方為通過。審查未通過的標準,標準編制工作組應根據審查結果修改后重新提交審查。

第二十二條  審查通過的標準,標準編制工作組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后形成標準報批稿。

第二十三條  審查過程、審查意見和審查結論等應形成書面記錄并存檔。

第六節  批準、發布和存檔

第二十四條  標準編制工作組向規范與標準工作委員會提交以下標準報批材料:標準報批稿、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審查記錄(包括審查結論和審查專家名單)及其他相關說明材料等相關文件(Word和PDF版本各1份)。

第二十五條  規范與標準工作委員會對標準報批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不通過的,退回標準編制工作組進行修改。形式審查通過后,經學會領導批準,由規范與標準工作委員會發放標準編號,以學會的名義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和學會官網上發布。必要時也可印刷紙質版本。

第二十六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由學會秘書處建檔保存,保存期限一般至標準廢止后1年,不少于6年。

第七節  實施和復審

第二十七條  學會團體標準為推薦性標準,學會會員及相關機構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八條  標準實施后,根據相關領域的發展和市場需求,由規范與標準工作委員會組織復審,一般不超過5年。復審結論一般包括:建議制定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確認團體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復審結果應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發布公告。

第二十九條  學會制修訂的團體標準如果得到廣泛應用和認可,可按照相關規定程序,由規范與標準工作委員會向有關政府部門提請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經費原則上由團體標準項目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共同承擔。

第三十一條  采用團體標準的企業,可在其產品或說明書、包裝物等標注所執行的團體標準編號。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學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團體標準封面示例

附件2:團體標準制訂流程

附件3:團體標準項目建議書

附件4:團體標準編制說明

附件5: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表

附件6:團體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